刚刚!上海发布P2P网贷五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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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网贷之家获悉,上海市监管部门向各辖区下发了有关P2P网贷整改合规验收(一份)以及备案登记(四份)等共计五份指引文件。
其中,最新下发的有关P2P合规验收指引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2017年12月)》(下文简称《168条整改指引》),文件全文共计7大项168条。
网贷之家观察到,《168条整改指引》基于最新的验收通知57号文、现金贷整顿141号文、网贷存管指引、P2P信息披露指引等政策进行过调整,故而相较此前传出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2017年5月)》6大项145条,多出了23条,并出现多处内容改动的情况。
此外,另外四份备案登记指引文件分别为法律意见书、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经营专项审核报告、信息系统安全回执,具体文件如下:
1、《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
2、《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编写指引(征求意见稿)》;
3、《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编写指引》;
4、《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公安网安部门“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申请指引》;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上海市连续出台了多项基于P2P网贷平台整改认定的指引和备案相关指引,显示出对备案工作的积极推动。相关指引对于平台推进整改进度,按期申请备案非常有必要。预计后续《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正式稿也将落地。
其中,《168条整改指引》指出,P2P平台需选择通过中国互金协会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以及在本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这与此前“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要求有变。该文件还新增规定,禁止P2P平台将撮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让等内容。
《168条整改指引》对于活期和定期产品的认定:明确各类活期产品需要整改,对于定期产品,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也认定违规。不过,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期限完全匹配的计划被认定合规,此外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也可以。
《168条整改指引》还调整了“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此项要求的依据主要为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的P2P平台信披指引。整改细则在这一大类提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未按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主要包括未按要求在官网及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立信披专区,未建立健全信披制度或未指定专人负责信披事务,官网信披与网络渠道及其他互联网渠道披露的信披内容不一致等;
2、信披内容、时间不符合要求。主要包括未按要求披露平台相关备案信息、组织信息、审核信息,未按要求在官网定期以公告形式披露年度报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月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
《168条整改指引》同时增加了“违反校园贷、现金贷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未按要求暂停校园贷业务。2017年6月以后,仍违规开展校园贷业务;
2、未按要求设定、收取利息及各类费用。包括以利率、各种费用形式收取综合资金成本超过36%上限,综合资金成本未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告知借款人,各类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方式未事先全面、公开披露或未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从借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设置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各类逾期罚息、费用之和一般不应超过银行信用卡逾期的罚息水平);
3、违反客户保护相关要求。包括以各种手段诱致借款人过渡举债、陷入债务陷阱,没有全面评估借款人情况,向无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服务,提供首付贷、赎楼贷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无特殊情况贷款展期次数超过两次等;
4、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隐匿不良资产,借款本息未通过借款人银行账户支付或扣除,而是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账户转收付。
5、非法催收。平台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催收。
6、其他违规情形。包括将客户采集等核心工作外包、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P2P借贷等。
下图为:《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
来源 | 网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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